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0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58********,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已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16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未取得校车资格的粤LQ****小型普通客车(装载学生严重超员:核载8人,实载26人,超载225%)行驶至东莞市东江大道企石镇铁岗村路段,被企石交警大队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驾驶未取得校车资格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两个月至两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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