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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乡**村**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HC****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进荔枝基路西132米路段时与路侧绿化带发生碰撞。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区志娟

2019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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