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3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出海龙路南13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执法办案截图等物证;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拖车作业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房,联系电话1382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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