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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在职)文化程度,广州市黄埔区**街道办事处二级调研员,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岗**号大院**号**房,住广州市增城区**国际*****栋**房。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晚饭时喝酒。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B6****号牌小型轿车外出。22时21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至广州市黄埔区广深大道西出西乐路西166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材料;3、鉴定、检验意见;4、视听资料;5、户籍和前科材料;6、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然没有自首情况,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岗**号大院**号**房,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合**国际*****栋**房;电话1360970****。保证人何某某,电话1342757****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穗埔检刑量建〔2020〕459号】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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