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蕉田大道职业中学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2.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启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