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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英德市**镇**村,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笔架路美宜佳门前路段时与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并送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又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个月二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奕健

检察官助理:赵艳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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