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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门**房。曾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5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4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U****号牌小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由南往北行驶,到海滨大道北御景名城门前路段时,碰撞到中间护栏侧翻后冲到对面碰撞由陆某某驾驶由北往南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二车部分损坏、陈某某与陆某某二人受伤交通事故。陈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湛江骨科医院救治,民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陈某某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212.77mg/100ml。被害人陆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688****;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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