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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寨前**巷**号,现居住广东省龙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8****号牌小型轿车从龙门县**街道**村往**路方向行驶,途经**路灯控路段时被龙门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不配合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当日21时14分许,在办案民警组织下,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陈某某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梦晴

检察官助理:吴柯玲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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