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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社区**公园**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2时0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路岔口200米处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陈某某被带到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0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唐某、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9.0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娅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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