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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90********,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街**号**,现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3时6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粵A2Q****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6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证据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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