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依法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桂KS****二轮摩托车在S205省道66公里+800米处(即北流市**小区门前路段)碰撞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陈某某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在医院对陈某某进行抽血保存送检。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77.20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光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光盘五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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