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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7小型轿车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大道大沙田客运站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1.9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吹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祥勇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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