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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1********,汉族,大专文化,广西**酒业有限公司南宁**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葛村路、清厢快速路,沿清厢快速路西往东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吹气报告单、驾驶员和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血液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

4.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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