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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合浦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 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醉酒后驾驶桂R****7号小型轿车沿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由南往北行驶, 行至平田社区路段, 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方向失控碰撞道路中心隔离栏, 造成桂R****7号小型轿车及道路中心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后陈某某找人冒认顶替驾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93 . 27mg/100ml ,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洪坚善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工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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