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D***号新能源小轿车,行驶至本市环江滨水大道静兰水上基地时被民警拦车例行检查,陈某某强行冲卡,遇到前方路障后才被迫停车,设卡民警追上对其进行检查。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16mg/100ml。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强行冲卡,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广生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柳州市鱼峰区**路**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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