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镇**路**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1时16分许,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桂G****1宝骏牌小型客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己超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覃柳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所地为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37823****、1807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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