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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广西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韦某某驾驶桂R****2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大禄村路口与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在武宣县人民医院抽取陈某某的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03.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标准:2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广西武宣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48196****、1477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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