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饮酒驾驶,于2018年6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快速路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降级、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成田路由田集向成武方向行驶至田集供电所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聚义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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