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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址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0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棕色奇骏牌小型客车,搭载刘某某沿晋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武侯区晋阳路 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临检挡获。经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剑雄

 2020年4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13****。

2.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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