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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昕,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红色威尔马斯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姜某某、姚某某二人沿本市武某某聚龙路向成双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武某某聚龙路640号门前路段时,陈某某发现有民警在路边检查,遂将车停在路边并下车,在走到车尾后被民警挡下。民警检查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陈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雨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2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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