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8月 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川A*****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本市高新区天益街“百盛堂”茶楼出发,途经神仙路高架桥,当行驶至本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与高朋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陈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31mg/100ml和18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血液乙醇浓度、行驶路线、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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