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现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区**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公馆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新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陶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综合全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波
刘琪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