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103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潜川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号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德胜快速路,当其驾车沿德胜快速路东新路(北)下匝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新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未停车冲卡行驶约十米,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秋霞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下城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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