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3月29日夜里饮酒后,驾驶悬挂浙A28****牌照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于次日凌晨0时01分许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市心路萧绍路路口北侧铁路立交桥下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6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二轮摩托车及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查询材料、流动人口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及车主查询材料、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材料,号牌鉴别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等书证;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仪录像光盘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瑞 华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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