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1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蒙L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杭锦后旗西城区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蒙LB****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9月12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15.45MG乙醇,属醉酒驾驶。2019年10月1日,经杭锦后旗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与供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剑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杭锦后旗**镇**路**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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