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丁敏晖,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南苑e家连锁酒店滋事,酒店前台服务员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D*****小型轿车离开该酒店,在驶离过程中与停在路边的湘A*****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王某某、陆某某、余某某、茅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 视听资料:抽血、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新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2585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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