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5********,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镇**社区**组**号,住汉源县**镇**大道**段**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川T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江汉大道烟草公司外侧路段处,与刘某某停放于停车位上的川T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汉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38.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陈某某赔偿刘某某车辆修理费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车辆修理费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桂梅
检察官助理:王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大道**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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