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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45224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号,现住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村**。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上午8点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V*****小型轿车途经达南路濠江市场路段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陈某某因酒后驾驶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涉案粤V*****号牌白色小型轿车(附辨认照片);

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

3.查获现场图及现场检查记录;

4.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20]426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抓获视频、血样抽取视频;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木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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