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现居住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村**号,系汕头市龙湖区**公司工作人员。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辆不符合的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于2020年3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其驾驶证准驾的A2车型不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时被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33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陈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执、案件移送告知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三面照、被抓获时的现场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延长传唤时间呈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查记录、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结果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陈某甲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甲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中国移动公司疫情期间行程查询信息、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平大队2020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的办案说明。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君
检察官助理:徐欣文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本案案卷2册共59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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