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镇**楼**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7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C3****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处,在左转弯过程中碰撞该路口西北侧华为手机售后店的卷帘门。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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