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组**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1****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行驶至欢乐港附近人行横道停车起步时,遇吴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T2****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双方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3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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