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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本市**镇**村**号,住本市**镇**园**号**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0年5月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中午和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均在本市**镇的家中饮酒,晚上饮酒后驾驶悬挂苏F9****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至本市****镇**路与**路路口西侧的亲戚家短暂停留,又驾车至本市**镇**饭店,与他人一起再次饮酒后驾车离开。当晚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经**镇**村**号东侧道路时,与由韩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由他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4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

7.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菊萍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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