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射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5****号小型轿车沿射阳县射阳港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射阳县**饲料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撞上张某某驾驶的临时停车的沪D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交通事故。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0.5毫克。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丽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23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