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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住本市天宁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徐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晚,酒后驾驶苏D5****小型汽车沿本市青洋路高架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吴大道出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提供的执法取证仪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谋勇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天宁区**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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