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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园区**社区**组**号。被告人陈某某2012年3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夜,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0****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张家港市常阴沙农场通运南路37号前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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