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城西**岸**-**-**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分别于2013年7月、2019年9月两次被行政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CD****小型汽车行驶至徐州市三环北路平山路口以北约100米处时,被徐州市交警支队九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被依法抽血检验。2019年11月26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血照片等物证;
2. 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6.公安机关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洁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