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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6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广陵区联谊路渡江商贸城附近,与被害人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5.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家**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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