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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5********,汉族,大专文化,扬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扬州市邗江区**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6日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41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K2****号小型轿车,沿扬州市高桥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5.抽取血样现场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玉胜

检察官助理   宁翠翠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村**幢**室,联系电话1385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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