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4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2********,汉族,中专文化,江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01年7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15天;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盗窃于2018年3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5日13时30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投保的苏B****0小型轿车,沿江阴市青阳镇北沿河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沿河14号地段时,车辆左右两侧碰撞到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家的墙,致张某甲、张某乙家的墙部分倒塌,当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在倒车过程中车辆尾部撞坏胡某某家的晾衣杆,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3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沿江阴市青阳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113号(青阳人民路与晨韵路路口西侧)地段右转弯时,车辆右后侧碰撞到李某某停放的苏B****8小型轿车右后侧,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并将车停至江阴市青阳镇晨韵路凯虹广场小区东侧道板上,后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2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他人损失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车辆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录像、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科技有限公司管护工作站。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