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会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Z****号小型轿车从灌云县伊山镇大佛像附近行驶至伊山北路路段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2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侍作军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37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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