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村** 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饮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双湖广场的“**”饭店和朋友吃饭喝酒至21时许,后其独自回双湖广场的办公室休息。2020年1月1日凌晨,陈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苏E9****的小型轿车从双湖广场出发,沿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大道、星港街、独墅湖高架、南环高架、中环西线、吴中区子胥快速路、东欣路回到吴中区胥口镇的家。因发现钥匙忘在办公室无法进入家门,遂决定原路返回。后车辆由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架通园路出口驶出,沿独墅湖大道向东自西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大道、通园路路口时发生单车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46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成威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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