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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街道**村**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门。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NB****货运三轮汽车,在海州区板浦镇东门晟容饭店门口倒车时碰撞卞某某停放的苏G8****号轿车,离开现场后被卞某某等人追回。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卞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243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登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6135****);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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