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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镇江新区**小区**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兴辉、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Z****轿车沿金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烟墩山路路口附近时,与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苏LD0****轿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8mg/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楚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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