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县**镇**花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从事公路客运服务的苏J****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阜宁县**镇高速收费站路段处时被阜宁县交通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苏J****小型普通客车被查获时车内人员严重超载(核载7人,实载16人,其中有1名幼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0年6月17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滨海县**镇**花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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