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8********,满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街**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山水豪庭”小区13号楼楼下,因停车问题与周某某发生争吵,后周某某报警。经检验:陈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龙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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