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任丘市**乡**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灰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任丘市大石路大李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7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4-65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谢 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