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5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保定市秀兰城市**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1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南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被害人时某某驾驶冀******小型驾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向南右转弯时行驶至此相撞,致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陈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被害人时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安某某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岚
代检察员:孙轶彬
2019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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