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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2018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尧中学门口西侧时,与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陈某某用棒球棒打了朱某某(李某某同事)左胳膊一下,后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五尧派出所对该情况治安调解处理。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8.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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