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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301261978********,无业,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委**组,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7日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2日20时3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冀******绿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沿向阳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创业路与向阳北大街交叉口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182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6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83222****。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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