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O****的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安新县安州镇建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建昌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酒精检测仪检验,被告人陈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2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查扣陈某某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耿某某的证言;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洪涛
检察官助理:周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联系方式:1383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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