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80********,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现住北京市市区通州区**镇**村.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4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E*****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本市广阳区银河北路广阳道交口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8.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徐菲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18519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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